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訴,1579,2009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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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大陸地區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657、6890、6891、6892、6940、7096、7098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7829、8003、7349、7801號),惟查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目前已出境,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文一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2至94頁),是被告顯已出境,致不能到庭,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之1 前段之規定,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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