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訴,1787,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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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
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7年12月18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甲○○之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考量其僅因細故爭執,即持刀動手殺害丙○○而未遂,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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