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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丁○○律師
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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