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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其於短時間內多次犯搶奪、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31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 月31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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