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訴,248,200807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原冒名何濤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有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等罪嫌,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2 月27日予以羈押,並於同年5 月20日裁定自同年5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應自97年7 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