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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張瓊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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