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訴,391,2009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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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 月5 日
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9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91 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8年1 月15日送達,由上訴人即被告甲○○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該判決而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2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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