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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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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犯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7 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又其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緩刑2 年,嗣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為本院97年度簡字第82 8號、97年簡字第120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緩刑亦經本院97年度撤緩字第54號裁定撤銷,而自97年10月6 日停止羈押,入監執行上開3 案。
復於98年5 月8 日因易科罰金釋放後為本院接續執行前開羈押,並於98年5 月28日、同年7 月28日分別延長羈押2 月。
二、因被告甲○○羈押期限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本件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審判程序尚未完成,且被告業已提起上訴,復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情節,對社會治安影響極為重大等一切情狀,本院認被告羈押之之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98年9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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