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重訴,22,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本院所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於民國97年8 月28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11月28日、98年1月28日延長羈押各二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28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