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重訴,24,20090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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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塔哈里丙○○○○
印度尼西亞
(
指定辯護人 李偉如律師
被 告 迪 迪乙○○○○
印度尼西亞
BREB
指定辯護人 黃勇雄律師
被 告 達 坦甲○○○○
印度尼西亞
指定辯護人 蔡晉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031、6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塔哈里(丙○○○○○○) 、迪迪(乙○○○○ ○○○○○○○) 、達坦(甲○○○○○○○○○○○○)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塔哈里(丙○○○○○○) 、迪迪(乙○○○○ ○○○○○○○) 、達坦(甲○○○○○ ○○○○○○○)等3 人因強盜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均自民國97年11月11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98年2 月11日再予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雖於98年3 月24日審理期日業已踐行相關證人之詰問程序,然被告3 人所涉重罪罪嫌重大,且因其等在國內均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故被告3 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惟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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