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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達 尤乙○○○○
印度尼西亞
SIDA
蘇基曼戊○○○○
印度尼西亞
坎蘇里丁○○○○
印度尼西亞
達努里甲○○○○
印度尼西亞
SUKU
佐 科丙○○○
印度尼西亞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031、6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達尤(乙○○○○)、蘇基曼(戊○○○○○○)、坎蘇里(丁○○○○○○ ○○○ ○○○○)、達努里(甲○○○○○)、佐科(丙○○○ ○○○○○○○○) 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達尤(乙○○○○) 、蘇基曼(戊○○○○○○) 、坎蘇里(丁○○○○○○ ○○○ ○○○○)、達努里(甲○○○○○)、佐科(丙○○○ ○○○○○○○○) 等5 人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均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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