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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選任辯護人 薛西全律師
周春米律師
邱國逢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4 月23日執行羈押並禁見。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 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並禁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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