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重訴緝,3,2009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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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曾慶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8 月26日執行羈押,及自98年1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 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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