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7,附民,83,200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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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83號
附民原告 乙○○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簡字第101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項目眾多,足認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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