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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36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世炫業於98年4 月22日死亡,有被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證。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告陳世炫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永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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