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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6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民國97年11月3 日繫屬本院),業於98年1 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及死亡登記申請書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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