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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簡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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