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26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亦有明文。
三、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此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定其送達程序。
再者,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第74條第1項:「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復有明文可資參照。
另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而為文書之送達,專依該法律之規定,且該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之規定,是則文書合法寄存送達後,當自寄存之日起即時生效,並非於寄存之日起算10日生效,或自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文書之日起生效,附此敘明(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369號裁定意旨參照)。
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亦訂有明文;
而有關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交通案件聲明異議之在途期間扣除,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2 目規定,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者,依該標準第2條第1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欄所載日數,扣除在途期間。
四、經查,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業經原處分機關先後付郵寄至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屏東縣新園鄉○○路63號,均因未能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雇人,投遞人員乃依規定製作送達通知書2 份,其中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門首,另1 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並將文書於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日期寄存於新園郵局完成送達,有送達證書影本1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4頁),且依前揭行政程序法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即時生效。
又異議人之戶籍地自民國87年9 月2 日起遷至上開地址,迄今均無遷徙記錄,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考,足認本件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之裁決書均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之事實,堪予認定。
另異議人上開戶籍地,與處罰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所在之屏東市不屬同一鄉鎮市,依前開說明,若異議人不服上開處分提起異議,其聲明異議之期間自須扣除在途期間4 日,異議期間屆滿日如附表所示。
惟異議人遲至98年7 月16日始具狀向屏東監理站提出聲明一節,此觀之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上屏東監理站收狀章戳即明(見本院卷第3 頁),有聲明異議狀正本1 份附卷可憑。
是以,異議人聲明異議顯已逾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前揭法律之規定,異議人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本院應當裁定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附表:(車號YV-2376自用小客車)
┌──┬──────┬──────┬─────┬──────┬──────┬──────┐
│編號│裁決書號碼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裁決日期 │聲明異議期間│
│ │ │ │ │ ├──────┤屆滿日 │
│ │ │ │ │ │寄存日期 │ │
├──┼──────┼──────┼─────┼──────┼──────┼──────┤
│ 1 │屏監違字第裁│93年11月26日│台十七線 │駕車行經有燈│97年03月17日│97年04月16日│
│ │82-VA0000000│18時09分 │258K東港下│光號誌之交岔├──────┤ (星期三) │
│ │號 │ │ │路口闖紅燈。│97年03月24日│ │
├──┼──────┼──────┼─────┼──────┼──────┼──────┤
│ 2 │屏監違字第裁│93年11月26日│台九線香蘭│駕駛人行車速│97年03月17日│97年04月16日│
│ │82-TA0000000│07時12分 │段 │度,超過規定├──────┤ (星期三) │
│ │號 │ │ │之最高時速20│97年03月24日│ │
│ │ │ │ │公里以上。 │ │ │
├──┼──────┼──────┼─────┼──────┼──────┼──────┤
│ 3 │屏監違字第裁│93年12月17日│台26線27K │駕駛人行車速│97年03月17日│97年04月16日│
│ │82-VA0000000│13時09分 │核三廠前 │度,超過規定├──────┤ (星期三) │
│ │號 │ │ │之最高時速20│97年03月24日│ │
│ │ │ │ │公里以上。 │ │ │
├──┼──────┼──────┼─────┼──────┼──────┼──────┤
│ 4 │屏監違字第裁│94年2 月18日│台一線 │駕駛人行車速│97年03月17日│97年04月16日│
│ │82-VA0000000│17時37分 │443.3K枋寮│度,超過規定├──────┤ (星期三) │
│ │號 │ │加 │之最高時速20│97年03月24日│ │
│ │ │ │ │公里以上。 │ │ │
├──┼──────┼──────┼─────┼──────┼──────┼──────┤
│ 5 │屏監違字第裁│94年6 月08日│台東市中興│駕駛人行車速│97年05月05日│97年06月04日│
│ │82-TA0000000│17時01分 │路五段 │度,超過規定├──────┤ (星期三)│
│ │號 │ │ │之最高時速未│97年05月12日│ │
│ │ │ │ │滿20公里。 │ │ │
│ │ │ │ │ │ │ │
├──┼──────┼──────┼─────┼──────┼──────┼──────┤
│ 6 │屏監違字第裁│94年8 月29日│台東市中興│駕駛人行車速│97年05月05日│97年06月04日│
│ │82-TA0000000│08時54分 │路五段 │度,超過規定├──────┤ (星期三) │
│ │號 │ │ │之最高時速未│97年05月12日│ │
│ │ │ │ │滿20公里。 │ │ │
├──┼──────┼──────┼─────┼──────┼──────┼──────┤
│ 7 │屏監違字第裁│95年6 月13日│台三線 │駕車行經有燈│97年07月21日│97年08月20日│
│ │82-VA0000000│11時05分 │426.3K九如│光號誌之交岔├──────┤ (星期三)│
│ │號 │ │段 │路口闖紅燈。│97年07月28日│ │
├──┼──────┼──────┼─────┼──────┼──────┼──────┤
│ 8 │屏監違字第裁│96年1 月04日│189 線大溪│駕駛人行車速│97年06月05日│97年07月07日│
│ │82-VA0000000│16時24分 │路口南下 │度,超過規定├──────┤上午(因期間│
│ │號 │ │ │之最高時速20│97年06月12日│之末日為97年│
│ │ │ │ │公里以上40公│ │07月05日星期│
│ │ │ │ │里以下。 │ │六者,以其次│
│ │ │ │ │ │ │日星期一上午│
│ │ │ │ │ │ │為期間末日)│
├──┼──────┼──────┼─────┼──────┼──────┼──────┤
│ 9 │屏監違字第裁│95年6 月14日│台九線卑南│使用註銷之牌│97年08月12日│97年09月11日│
│ │82-T00000000│09時25分 │段 │照行駛 ├──────┤ (星期四) │
│ │號 │ │ │ │97年08月19日│ │
├──┼──────┼──────┼─────┼──────┼──────┼──────┤
│ 10 │屏監違字第裁│96年3 月27日│58線7.1K崁│不遵守道路交│98年04月15日│98年05月14日│
│ │82-VA0000000│14時00分 │頂南二 │通標線之指示├──────┤ (星期四) │
│ │號 │ │ │ │98年04月21日│ │
├──┼──────┼──────┼─────┼──────┼──────┼──────┤
│ 11 │屏監違字第裁│93年11月14日│台東市中山│停車位置不依│97年03月11日│97年04月10日│
│ │82-T00000000│10時10分 │路段 │規定 ├──────┤ (星期四) │
│ │號 │ │ │ │97年03月18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