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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307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原處分撤銷,發回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
其餘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亦有明文。
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又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規定所稱之「住居所」係民法上之概念,以住所而言,自係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所謂「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而於無其他居住事實足以認定當事人之住居所時,尤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主要依據(參法務部(90)法律字第047647號函示意旨),是以,應受送達人之車籍地址,應僅係作為應受送達處所之參考,若逕向該車籍地為送達,但招領逾期或應受送達人已遷離或不知去向,自應再向戶政機關查明應受送達人之受送達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處所為送達。
三、經查:
(一)異議人原設籍於屏東縣屏東市○○里○○街○段175 號,嗣於民國86年12月20日將戶籍遷入「屏東縣九如鄉○○村○○街7號 」乙節,有卷存戶籍謄本可稽。
原處分機關將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交由郵政機關按址(即屏東縣九如鄉○○村○○街7 號)投送,由異議人之同居人李秀英於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送達日期代為受領,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9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 至13頁)。
則異議人如欲對原處分機關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裁決聲明異議,依照上述說明,其異議期間應自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送達日期之翌日起算20日為之,又異議人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另加計4 日之在途期間(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3項前段參照),異議期間屆滿日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聲明異議期間屆滿日。
惟異議人遲至98年8 月25日始具狀向屏東監理站提出聲明異議,此觀之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上屏東監理站收狀章戳即明(見本院卷第2 頁),有聲明異議狀正本1 份附卷可憑。
從而,依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異議人逾期始聲明異議,其異議權業已喪失,且屬不得補正,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二)至如附表編號10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其送達證書上之寄送地址為屏東縣屏東市○○里○○街○段175 號,經郵局以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寄存廣東路郵局,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1 紙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4頁),是原處分機關僅以屏東縣屏東市○○里○○街○段175 號為送達,而未另就異議人之戶籍地為送達,依前揭說明,上開送達之程序即不合法,自應由本院將如附表編號10所示原處分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理。
四、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永隆
附表:
┌──┬──────┬──────┬─────┬──────┬──────┬──────┐
│編號│裁決書號碼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裁決日期 │聲明異議期間│
│ │ │ │ │ ├──────┤屆滿日 │
│ │ │ │ │ │送達日期 │ │
├──┼──────┼──────┼─────┼──────┼──────┼──────┤
│ 1 │屏監違字第裁│92年3 月11日│台27線61K │駕駛人行車速│96年11月21日│96年12月21日│
│ │82-VA0000000│16時53分 │處 │度,超過規定├──────┤ (星期五) │
│ │號 │ │ │之最高時速未│96年11月27日│ │
│ │ │ │ │滿20公里 │ │ │
├──┼──────┼──────┼─────┼──────┼──────┼──────┤
│ 2 │屏監違字第裁│92年5 月4 日│台27線59K │駕駛人行車速│96年12月4日 │96年12月31日│
│ │82-VA0000000│15時9 分 │復興南路 │度,超過規定├──────┤(因期間之末│
│ │號 │ │ │之最高時速20│96年12月6日 │日為96年12月│
│ │ │ │ │公里以上 │ │30日星期日者│
│ │ │ │ │ │ │,以其次日星│
│ │ │ │ │ │ │期一為期間末│
│ │ │ │ │ │ │日) │
├──┼──────┼──────┼─────┼──────┼──────┼──────┤
│ 3 │屏監違字第裁│92年11月5 日│台27線59K │同上 │97年1 月10日│97年2 月12日│
│ │82-VA0000000│12時3 分 │復興南路 │ ├──────┤(因期間之末│
│ │號 │ │ │ │97年1月15日 │日為97年2 月│
│ │ │ │ │ │ │8 日國定假日│
│ │ │ │ │ │ │者,以其次日│
│ │ │ │ │ │ │星期二為期間│
│ │ │ │ │ │ │末日) │
├──┼──────┼──────┼─────┼──────┼──────┼──────┤
│ 4 │屏監違字第裁│92年11月22日│台27線61.5│駕駛人行車速│97年1 月14日│97年2 月12日│
│ │82-VA0000000│13時25分 │K公館外 │度,超過規定├──────┤(因期間之末│
│ │號 │ │ │之最高時速未│97年1 月17日│日為97年2 月│
│ │ │ │ │滿20公里 │ │10日國定假日│
│ │ │ │ │ │ │者,以其次日│
│ │ │ │ │ │ │星期二為期間│
│ │ │ │ │ │ │末日) │
├──┼──────┼──────┼─────┼──────┼──────┼──────┤
│ 5 │屏監違字第裁│92年11月23日│台27線61.5│駕駛人行車速│97年1 月14日│97年2 月12日│
│ │82-VA0000000│12時8分 │K公館外 │度,超過規定├──────┤(因期間之末│
│ │號 │ │ │之最高時速20│97年1 月16日│日為97年2 月│
│ │ │ │ │公里以上 │ │9 日國定假日│
│ │ │ │ │ │ │者,以其次日│
│ │ │ │ │ │ │星期二為期間│
│ │ │ │ │ │ │末日) │
├──┼──────┼──────┼─────┼──────┼──────┼──────┤
│ 6 │屏監違字第裁│92年12月10日│台27線61.5│駕駛人行車速│97年1 月14日│97年2 月12日│
│ │82-VA0000000│17時15分 │K公館外 │度,超過規定├──────┤(因期間之末│
│ │號 │ │ │之最高時速20│97年1 月17日│日為97年2 月│
│ │ │ │ │公里以上 │ │10日國定假日│
│ │ │ │ │ │ │者,以其次日│
│ │ │ │ │ │ │星期二為期間│
│ │ │ │ │ │ │末日) │
├──┼──────┼──────┼─────┼──────┼──────┼──────┤
│ 7 │屏監違字第裁│92年12月11日│台1線388.8│同上 │97年1 月14日│97年2 月12日│
│ │82-VA0000000│8時54分 │K建國路 │ ├──────┤(因期間之末│
│ │號 │ │ │ │97年1 月17日│日為97年2 月│
│ │ │ │ │ │ │10日國定假日│
│ │ │ │ │ │ │者,以其次日│
│ │ │ │ │ │ │星期二為期間│
│ │ │ │ │ │ │末日) │
├──┼──────┼──────┼─────┼──────┼──────┼──────┤
│ 8 │屏監違字第裁│92年12月31日│台27線62.4│同上 │97年1 月14日│97年2 月12日│
│ │82-VA0000000│18時14分 │K公館外 │ ├──────┤(因期間之末│
│ │號 │ │ │ │97年1 月17日│日為97年2 月│
│ │ │ │ │ │ │10日國定假日│
│ │ │ │ │ │ │者,以其次日│
│ │ │ │ │ │ │星期二為期間│
│ │ │ │ │ │ │末日) │
├──┼──────┼──────┼─────┼──────┼──────┼──────┤
│ 9 │屏監違字第裁│93年1 月31日│台27線62.4│駕駛人行車速│97年3 月25日│97年4 月21日│
│ │82-VA0000000│15時8分 │K公館外 │度,超過規定├──────┤ (星期一) │
│ │號 │ │ │之最高時速未│97年3 月28日│ │
│ │ │ │ │滿20公里 │ │ │
├──┼──────┼──────┼─────┼──────┼──────┼──────┤
│ 10 │屏監違字第裁│93年10月16日│台27線60K │同上 │97年4 月24日│送達不合法 │
│ │82-VA0000000│10時24分 │復興南路 │ ├──────┤ │
│ │號 │ │ │ │97年5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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