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交訴,6,2009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11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潘正屏
法 官曾吉雄
法 官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呂坤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