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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被告甲○○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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