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交訴,86,2009101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十月七日九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八六號裁定關於甲○○犯過失傷害罪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8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關於被告犯過失傷害罪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上開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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