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交附民,108,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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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丁○○
戊○○
丙○○
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戴韻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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