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交附民,14,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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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戊○○
法定代理人 庚○○ 同上
法定代理人 己○○ 同上
附民原告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法定代理人 丙○○ 同上
附民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簡字第105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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