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交附民,19,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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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本件原告因被告甲○○刑事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10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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