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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甲○○
之3
乙○○
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附民被告 丁○○
附民被告 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庚○○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117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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