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157,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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