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157,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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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4 月8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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