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176,20090508,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382號、第3518號、第4182號、第4881號、第5984號、98年度偵字第1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9 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潘正屏
法 官許蓓雯
法 官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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