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446,2009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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