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562,2009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23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