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609,200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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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另案執行)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12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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