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848,200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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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另案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九四四號、五三七六號),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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