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878,2009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081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

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前段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爰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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