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879,200910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
乙○○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等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63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34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7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 月確定;

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8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均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與上開竊盜案件經減刑二分之一後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民國97年11月8 日執行完畢。

二、甲○○明知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友人,於98年3 月20日13時許至3 月31日7 時許之間某時,在其屏東縣新園鄉○○村○○路1 巷2 號之先前住處,交予其使用之車牌號碼WXX-509 號輕型機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該機車為李仁吉所有,由李仁吉之父李瑞隆使用,原停放在屏東縣琉球鄉○○村○○路107 號前,於98年3 月20日13時許為李瑞隆發現遭竊),竟仍收受而作為代步使用。

乙○○亦明知上開機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於98年3 月31日20時30分許,在甲○○前揭住處,向甲○○借得上開機車而收受之作為代步使用。

嗣於同日22時30分許,乙○○騎乘上開機車行經屏東縣新園鄉○○村○○路媽祖廟旁,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扣得上開機車1 輛及所附鑰匙1 支(均經發還予李瑞隆),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之限制,此見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甚明。

是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乙○○就被告甲○○犯行部分於警詢及98年4 月1 日偵訊時之陳述,證人即被害人李瑞隆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雖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然依照前開法律規定,亦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瑞隆於警詢時之指述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2至14頁),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 份、照片7 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5至18頁、第20頁、第26頁、第27至31頁);

就被告甲○○之犯行部分,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警詢及98年4 月1 日偵訊時證述綦詳(見警卷第3 至8 頁、偵卷第5 至7 頁)。

俱徵被告2 人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被告乙○○有如犯罪事實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甲○○有毒品前科,被告乙○○則有竊盜、毒品等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考,素行均屬不佳,渠等各自所為收受失竊機車之犯行,妨礙檢警機關查緝犯罪,誠屬不該,惟該失竊機車經查獲後已發還予被害人,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失尚非甚鉅,兼衡渠等各自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被告乙○○經查獲後即坦認犯行,被告甲○○則於警詢、偵訊中飾詞狡辯,迄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