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905,2009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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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及被告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蔡玉雪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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