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易,911,2009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11號
公 訴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於受命法官為準備程序中,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之自白,並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上開說明。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