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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爰審酌被告漠視他人財產法益,恣意毀損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且迄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惟念其並無前科,素行良好,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尚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永隆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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