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簡,820,200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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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補充關於被告前科之記載「甲○○前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於民國93年4 月30日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3年度和審字第1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3年5 月7 日執行完畢」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偽造簽名、盜用印章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有如上述之前科記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又被告先後兩次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有高中以上學歷)、素行紀錄(有違反職役職責、竊盜、詐欺、侵占、恐嚇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惟念在其已獲被害人之原諒,暨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其所犯各罪均獲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均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刑處分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8年6 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並就所定應執行之刑,仍依前開易刑原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邱春櫻」署押共4 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又被告用以領款之取款憑條4 張,均已持交屏東縣麟洛鄉農會,自非被告所有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另被告雖盜用前開印章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4 張取款憑條上,然印章既經認定為真正,所蓋用之印文即非偽造,自不在刑法第219條沒收之列(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1054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取款憑條上各該印文部分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聲請意旨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尚有未洽,併予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提領金額      │應沒收之物                  │
├──┼──────┼─────┼───────┼──────────────┤
│ 1  │97年8 月29日│屏東縣麟洛│新台幣5,000 元│屏東縣麟洛鄉農會取款憑條存戶│
│    │            │鄉農會    │              │簽章欄上偽造之「邱春櫻」署押│
├──┼──────┼─────┼───────┼──────────────┤
│ 2  │同上。      │同上。    │新台幣40,000元│同上。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提領金額      │應沒收之物                  │
├──┼──────┼─────┼───────┼──────────────┤
│ 1  │97年9 月1 日│屏東縣麟洛│新台幣60,000元│屏東縣麟洛鄉農會取款憑條存戶│
│    │            │鄉農會    │              │簽章欄上偽造之「邱春櫻」署押│
├──┼──────┼─────┼───────┼──────────────┤
│ 2  │同上。      │同上。    │新台幣45,000元│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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