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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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