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簡上,172,2009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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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甲○○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27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5 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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