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簡附民,3,2009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附民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139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森德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