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簡附民,4,2009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8年度簡字第13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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