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變更限制住居地於屏東縣屏東市○○路152 巷67號3樓之2。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案件,業經聲請人提出實際居住之租賃契約書一份附卷,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