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聲,1255,200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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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9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於96年9 月29日、97年1 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3 月,均經確定,並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在案;

又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7年9 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犯竊盜罪,於97年10月23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三者經接續執行,其刑期合計1 年6 月,於97年7 月27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業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337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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