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聲,1272,2009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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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麻將滿貫大亨」貳台(含IC板貳塊)及新臺幣捌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於民國97年7 月23日晚上8 時30分許,在屏東縣萬丹鄉○○村○○路商展場內,查獲其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子遊戲機「麻將滿貫大亨」2 台(含IC板2 塊)及因犯罪之所得新臺幣(下同)850 元。

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嗣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屏東分會支付1 萬5 仟元及接受法治教育2 次確定,受刑人已依命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屏東分會支付1 萬5 仟元,而緩起訴期間1 年亦已於98年8 月11日期滿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241 號偵查卷及97年度緩字第791 號緩起訴執行卷查明屬實。

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電子遊戲機「麻將滿貫大亨」2 台(含IC板2 塊)及犯罪所得850 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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