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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64 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色情VCD光碟片捌片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於民國97年5 月17日,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查獲被告妨害風化之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色情VCD 光碟片8 片。
被告所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嗣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命接受法治教育3 次確定,被告已依命於指定期限內履行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1 年亦已於98年8 月3 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569號偵查卷、97年度緩字第739 號執行卷及97年度緩護命字第224 號觀護卷宗查明屬實。
扣案之色情VCD 光碟片8 片,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上開案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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