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8,聲,1292,200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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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予以釋放。

茲因被告於具保後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法院之指定,於民國98年1 月23日繳納保證金20萬元保證,而停止羈押予以釋放。

惟被告因前開案件,於98年4 月7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於98年5 月27日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即傳拘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能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通知函及其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於具保後確已逃匿無誤。

則檢察官聲請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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