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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以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96年1212日送監執行,並於97年4 月25日轉明德外役監獄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上開之罪,業經法務部於98年8 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80033123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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