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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以上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5 月確定;
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7年7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述三罪嗣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在案,並於97年6 月1 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業經法務部於98年8 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209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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